土地租赁转让合同
随着时间的推移,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,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。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?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租赁转让合同,欢迎大家分享。
土地租赁转让合同1甲方:
乙方:
双方根据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本着平等、自愿、有偿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就乙方租赁甲方经营管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事宜达成一致,特订立本合同。
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
1.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属土地位于组,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地面积为平方米(以下称“租赁土地”)。
1.2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,甲方只将其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乙方,乙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与地上建筑物、构筑物、附着物一并转让、赠与、抵偿、抵押、出租(转租、分租)给第三人。
第2条租赁期限
2.1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1年,自 年 月 日起算。
2.2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,乙方应在租赁期限期满前至少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。甲方同意的,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。
2.3租赁期满后,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。
第3条
3.1乙方每亩以 元/亩承租
3.2乙方不租的情况下,在当年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
3.3租金费用在当年的6月之前一次性付清
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 ……此处隐藏2625个字……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。
2、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。
3、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,乙方必须服从,合同解除。
七、特别约定
1、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,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补偿费,无论合同履行时间长短,办理土地出让征用时,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。
2、如乙方因需要,欲征用该土地,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,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。
3、在租赁期内,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,乙方应无条件服从,土地补偿款归甲方,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,由此造成的损失,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4、租期届满,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(按当时合理价格)合同。
5、租期届满,如乙方不再租赁,合同终止,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方法处理: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,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,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;协商不成,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,甲方予以接收,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,评估费双方均担。
八、违约责任:
一方违约,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,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,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九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,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十、本合同一式三份,出租方、承租方、见证机关各执一份。
出租方: 代表人: (章)
承租方: 代表人: (章)
见证机关: (章)
签订日期: 年 月 日